发布时间:2006-7-31来源:楚天都市报
不过,想一想二手房“个税”近年来在房市跳出的“弹簧舞”,不由你不生出许多感慨。
个人转让住房缴个税,最早出现在1999年8月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其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税,税率为20%。同年12月,财政部等三部门还为其实施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也曾专门发文,重申要求执行这项政策。
奇怪的是,长达七年的时间里,这一法律条款一直没能在各地得以真正执行。
去年底开始,“将严格执行”的消息又时有所闻,但随后总有有关部门出来“辟谣”一番。本月上旬,还有官方消息称“二手房交易强制征收个税没有明确时间表”……如此往复,很多人已有“听觉疲劳”。
这次,国家税务总局以一个相对细化的文件,算是为“个税法”里最尴尬的一个条款结束了长期蒙羞的历史。
法律是刚性的,纵有千种理由,法律条款绝不应被当作一块橡皮泥,今天可以这么捏一下,说要收;明天又可以那么捏一把,说条件不成熟暂时不收。
对法律,任何时候我们都应该保持必要的敬畏和尊重,这是法治社会的根本。否则,蒙羞的不仅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