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6-8-9来源:长江日报
2003年5月,青山区居民李某通过中介与家住洪山区的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购何某位于青山区钢花村街的房屋一套,房款62500元,首付61500元,余款1000元待办理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支付。合同生效后,李某立即支付了首付款,何某随即将房屋交付给李某。但因该房属于武钢自管房,尚不能上市交易,双方没有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今年6月1日,武钢对自管房上市限制自行解禁后,李某要求何某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然而何某妻子彭某却以卖房不知情、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办理。李某多次协商无果,将对方诉至青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合同签订时,李某有理由相信此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遂一审判决合同有效,何某夫妇应立即协助李某办理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