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6-8-29来源:武汉晚报
2004年1月,武汉理工大学张老师,购买了毗邻南湖的南湖雅园住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同年7月30日前。张老师如期支付了房款29万余元。但直到2005年6月,开发商才登报刊登《交房通知》,自称具备交房条件。张老师与另外13名购房者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开发商辩称,自己与这批购房者的合同实为一份无效合同。几番追问,开发商才告知,张老师等人购房时,“五证”中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尚在办理中。而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审法院支持开发商的观点。
张老师等人不服,随即提出上诉。8月25日,二审法院开庭,建议双方调解。
[以案说法]
正方:
开发商的法律依据,来自最高法院的《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根据《合同法》,无效合同并不因履行了合同而自动有效,其处理原则是: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张老师他们执意追索违约金,那么,他们应将房屋返还开发商,然后由开发商全额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