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6-9-13来源:长江日报
征收个税并非新政
《通知》发布后,很多二手房交易抢在8月1日前办过户手续,以规避个税。
其实,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税并非新政。1994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此就有规定,1999年,相关部门下发文件,对一些特殊情况规定了优惠政策。因此,《通知》并不是新出台的政策,而是对原有规定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以前房地产市场相对平淡,加上涉税规定不够详细,各地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大都不到位,百姓对此税也没什么印象。
《通知》第二条8月1日起执行
部分媒体报道《通知》不够清楚,造成市民误解,以为二手房个税从8月1日起开征。
《通知》没有说从何时起执行。市民认为的“8月1日起二手房征个税”,实际上来自《通知》第二条。
1994年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以前对如何计算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以及有关合理费用没有明确标准,这是二手房个税难以征收的原因之一。
《通知》第二条,对如何计算房屋原值、税金及合理费用,作了详细规定。该条最后特别写明:本条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这样看来,所谓《通知》从8月1日起执行,或8月1日起二手房征个税的说法,都不准确。正确概念是:从2006年8月1日起,以《通知》第二条规定,计算房屋原值、所缴税金及合理费用。
核定征税是并行条款
《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对二手房个税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个人所得税。但以前没有对无法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时如何征收作明确规定。
《通知》此次对此有专条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根据多种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这一并行条款,实际上相当于给了市民一个选择权:二手房卖主可在应纳所得税额的20%(非核定征税),再是核定征税之间,选择其一。
税负并不高 逃税不值得
《通知》规定,核定征税的征税幅度在1%—3%之间。从目前已出台细则的几个城市看,都将核定征税税率定在1%。有关人士分析,这可能与二手房个税的初衷有关:国家出台各项稳定房地产价格的措施,其主要目的是打击炒房行为,并非针对普通二手房买卖,也不是为了征税而征税。1994年《个人所得税法》出台至今,各地实际上都没对二手房征个税,就是明证。因此,我市核定征税税率可能也是定在1%。
专业人士分析,普通二手商品房交易,其个税负担并不高。按武汉市一套普通二手房30万元—40万元标准,按1%核定税率,个税为3000元—4000元之间。在非核定征税方式下,还有各种扣除项。一套前5年内花40万元购买的商品房,扣除各种税费、原值、按揭、装修等费用,即使现在卖60万元,可能应纳税额也就几万元钱。
此外,通知中还有种种优惠措施:如卖了二手房一年内再买房,个税优惠;5年以上的房子免交个税等。因此,专家认为,普通二手房买卖,大可不必挖空心思逃税。
据悉,目前市场上主要有三种逃税招数:一是做虚假合同,合同上故意把交易价格做低,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二是“以租待售”,其实房子售出了,却谎称出租,等满5年再改成出售。还有一种是假赠与。
专家指出,任何逃税的交易手段都有不小的风险,对买卖双方来说都是得不偿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