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6-9-14来源:楚天金报
2000年,陈某在洪山区关东康居园买了一套房,合同约定,2001年底办理“两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然而,直到2005年初,陈某仍未拿到“两证”。他一纸诉状将开发商武汉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峰”)告上了法院。当年5月,洪山区法院一审认为,因汇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陈某和汇峰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遂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令陈某没想到的是,当年11月,汇峰又以购房合同无效为由,将陈某及另两名业主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该案开庭审理后,至今尚未判决。今年6月,关东康居园19名业主,联名又将汇峰告上法院,以“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关损失。
不料,汇峰收到起诉状后,立刻提出反诉,同样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日前,洪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双方围绕“汇峰是否隐瞒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了激烈辩论。
法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