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6-10-27来源:武汉晨报
市民杨女士称,2004年10月14日,她花92.477万元购得钻石大厦一期二楼面积33.8平米的204B商铺,一次性付清房款后,与开发商太平洋置业有限公司签了一份为期10年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按合同约定,商铺交由开发商管理,对方每月支付杨女士7670元“托管收益金”。
杨女士称,今年10月23日,她发现开发商邮寄给她的商铺产权权属证上,铺号、单位名称都不对,到市房产局产权登记科查询发现,其所购204B商铺登记在罗某名下,且商铺已抵押给银行贷款50万元,登记时间在她买房之前,是2004年4月23日。
10月24日,记者在市房产局产权登记科的电脑上也发现了上述记录。周科长解释,该商铺已被抵押,到目前还未撤销,仅凭杨手中的购房合同,无法证明商铺是她的。
杨称,她随后找到开发商讨要相关办证资料,均被拒绝。
针对杨女士的说法和房产局提供的材料,钻石大厦开发商太平洋置业有限公司一位黄姓负责人说,经他们查询档案,杨所购商铺并未办理抵押,市房产局产权登记的记录“不准确”。
市房产局市场管理处已对此事作了调查备案。该处负责人表示,目前已暂停了太平洋置业有限公司钻石大厦所有房产业务,将依据业主提出的不同投诉情况分类处理,确保业主和开发商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