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6-10-30来源:长江商报社
鲁女士在江夏购买了某楼盘商住两用房一套,房子共有3个门,正面两个卷闸门,后面还有一个入户门。“7月22日物业办通知我收房,当时物业办只给了一个卷闸门和入户门的钥匙,而另一扇卷闸门的钥匙物业办人员说在工程部,但该部门拿钥匙的人不在,后多次索要未果。”
7月30日,在物业办人员知晓的情况下,鲁将6套设备放进了自己的新房内,并将房门上了锁,出于习惯,离开时专门把3个门都推拉了一下,确定门都锁好后才离开。另外,窗户也都装上了防盗网。
可当鲁女士10月8日回来时,却发现房子内的6套设备只剩下了1套,其余5套不翼而飞,房内门窗没有破损的痕迹,只是当时物业办没有交钥匙的那扇卷闸门已被打开。
鲁女士说,自己的设备一套就8000多元,6套总价就达48000多元,物业办称他们没有责任,鲁女士想知道自己丢失的设备该由谁来负责?
本报特约律师、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禇中喜律师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
因此,人们常说的“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
对本案而言,物业公司在未交足全部3把钥匙的情况下,同意鲁女士将设备放置在自己的新房里,物业公司就应该对业主的财产安全负责,鲁女士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