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间对房屋装修租户可要求补偿

发布时间:2006-11-2来源:长江商报社

  市民王先生与汉口某公司签订了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王先生可对房屋进行装修和改建。王先生装修后开始经营酒吧,并按时交付租金。三个月后,王因生意失败没再向该公司交纳租金,而后该公司要求收回房屋。王要求该公司返还或补偿装修费,该公司则拒绝其要求,并要求王先生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王先生咨询: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的装修,能否要求补偿?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范金国律师:

  首先,该公司有权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权要求王先生支付房屋租金和违约金。

  其次,王先生有权从某公司获得一定补偿。理由是:王先生和该公司在房屋的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装修,结果产生了不动产附和的法律事实。

  因为房屋租赁合同中已约定:“租赁期间,王先生可以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装修和改建。但事先必须征得该公司同意”。因此,王先生征得某公司同意后对房屋进行装修的行为属于善意。王先生尽管存在拖欠房租的违约行为,但并不影响其作为善意添附人的事实。

  同时,也要本着“成物不可毁”的原则避免财产的人为浪费。该装修对某公司并无不利,应当给予公平保护。如果王先生在支付了违约金后还自行承担房屋装修的损失,对王先生来说有失公平。因此,王先生在房屋被收回后,有权获得某公司一定补偿。

  律师提示:为避免产生纠纷,建议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最好请律师对合同进行审核,或者事先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及解除后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全面约定,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