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6-11-2来源:长江商报社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范金国律师:
首先,该公司有权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权要求王先生支付房屋租金和违约金。
其次,王先生有权从某公司获得一定补偿。理由是:王先生和该公司在房屋的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装修,结果产生了不动产附和的法律事实。
因为房屋租赁合同中已约定:“租赁期间,王先生可以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装修和改建。但事先必须征得该公司同意”。因此,王先生征得某公司同意后对房屋进行装修的行为属于善意。王先生尽管存在拖欠房租的违约行为,但并不影响其作为善意添附人的事实。
同时,也要本着“成物不可毁”的原则避免财产的人为浪费。该装修对某公司并无不利,应当给予公平保护。如果王先生在支付了违约金后还自行承担房屋装修的损失,对王先生来说有失公平。因此,王先生在房屋被收回后,有权获得某公司一定补偿。
律师提示:为避免产生纠纷,建议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最好请律师对合同进行审核,或者事先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及解除后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全面约定,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