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买二手房可设违约条款约束双方

发布时间:2006-11-23来源:长江商报

  经济说法

  昨日,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的余先生拨打本报新闻热线(027-87666666)反映:2004年10月26日,他在江夏区某酒店附近看中了一套房子,当时付了定金2000元,并与开发商谈好于11月5日交首期房款的50%,为4.3万元,同时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该套房子于2005年1月2日交付使用。

  后经余先生发现,自己所购买的房子没有房产证明,并且曾某在买给他的同时,又转手卖给了他人。

  余先生称,当时他与曾某交情不错,还是半个老乡,所以并未防范。现在自己多年赚得的积蓄就这样被骗了,他向本报特约律师求助,希望能得到解决。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

  金律师认为,根据余先生所述情况,本案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的法律进行解释。其中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此外,该案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但是要经过律师调查取证。故余先生可以请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金律师提醒,市民在选购房屋时,首先要核实验证开发商或卖主的房产证、土地证,预售房屋还要有预售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料,最好向专业律师咨询一下。其次,如果是二手房买卖,还要有其他房屋共有人的签字才能买卖房屋。最后还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一下要买卖的房产有没有抵押或者其他权利瑕疵,同时可设定一个违约条款,如果卖主一房多卖,可以处以高额违约金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