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集资建房第一人连巨生:“我们只是不想做房奴”

发布时间:2006-11-27来源:不详

23日,对武汉集资建房第一人连巨生的报道引发了不少市民的关注,昨日下午2时,连巨生做客长江商报热线,与关注个人集资建房的读者通过电话探讨集资建房的可行性等问题。
“我们只是不想做房奴”

在接热线的一个小时里,电话铃声此起彼伏。不少市民希望个人集资建房能够平抑目前的房价,他们道出了关注个人集资建房的动机:“我们都不希望成为‘房奴’”。

退休职工谢先生在电话里对集资建房表示了赞同:这是一次对抗高房价的尝试。谢先生现在居住的房屋比较旧,很担心房子拆迁后,搬到郊区成为“房奴”。

连巨生告诉他,集资建房在中国是一次合理的尝试,其实早在1844年,英国已经开始了合作建房的尝试。在德国,也有30.9%的住宅由合作社建造。

一些市民在电话里对部分开发商宣扬 “只为富人盖房”表示了不满,他们认为“安居立业”是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低收入家庭也有安居的需求。个人集资建房能够比同地段的商品房便宜3到4成,如果能够实行,个人集资建房将为解决武汉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创造一条新的途径。
真能便宜三四成?

更多的市民拨打长江商报热线,对个人集资建房的模式以及今后的发展方向进行了探讨。

家住武昌的王女士对连巨生计划盘活的“烂尾楼”——金石大厦很感兴趣,她认为在获得政府的支持后,对一个现成的“烂尾楼”加以改造,是集资建房的一条捷径。

但她也提出了自己的疑惑,依照《物业法》金石大厦的使用年限只有五十年,而不是住宅用地的七十年,目前,金石大厦沦为“烂尾楼”已过十年。如果将之改为住宅用地,土地年限问题如何解决?连巨生告诉她,“如果个人集资建房获得政府的支持,这个问题只要补足差额就可以解决。”

市民吴江月对集资建房能否便宜30—40%表示了怀疑。她说,温州个人集资建房的楼盘单价只需5300元/m2,地块的高层楼盘现在单价近8000元/m2。假设在武汉市中心的高层建筑,根据容积率来算28层至少需要2500元/m2的话,再加上规税、城市建筑配套费、供电、供水、绿化、智能、国家税收等,也可能跟温州集资建房的单价相当。但是,武汉房价毕竟与温州的房价不同,这又怎么能说一定会便宜30—40%呢? 

连巨生回答说,“我们会呼吁政府给予减免税费的支持,别说便宜30%—40%,便宜60%以上都有可能。”

针对有关市民提出的国家禁止非法集资的规定。连巨生认为,我们这个不是非法集资,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温州集资建房的成功,表明集资建房是没有问题的。

政府

“我们并不鼓励”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住宅发展处负责人肖处长表示,目前关于民间的这种个人合资建房尚无相关立法,政策也没有明确禁止,但也不鼓励。现阶段民间个人集资合作建房是新生事物,存在很多风险,可行性比较低。由于在今年初的政协会议上,也有代表提出此种建房方式,但遭到了否定。

对于个人集资建房存在的问题,肖处长表示出担忧:个人集资建房,是不是非法融资还不明确。个人集资建房的建造主体不明确,筹集的大笔资金由谁来监管?怎么使用?怎么保证其安全性?这些都需要完备的方案和法律来约束,一旦资金被卷跑,后果就得由出资者自己承担,这样的风险不得不防范。

肖处长也指出,政府正在为解决老百姓住房难问题做出不懈努力。目前的途径主要是大力开发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满足中低收入困难户的需求。目前个人集资建房是市民对房价过高的反抗,不是主流开发形式,政府不可能给与优惠政策来扶持,尽管个人集资建房对抑制房价过高起到一定积极影响。

律师 

从法律的角度看不可行

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畅认为,个人集资建房现在普遍认同委托房地产公司代理的方式进行,但这种方式从法律的角度看,一样不可行。

与房地产公司合作的形式,需依法成立一个法人组织,否则不可能有合作关系。那么,如果集资人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多个法律问题。他列举了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由于建造房屋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集资人低于50人,就无法达到建造房屋的资金规模,集资人高于50人,又受到我国《公司法》的限制。那么,只能把人数按照比例分组,然后以组 (第三人)的名义入资,这实际上就成了隐性投资入股,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就不受《公司法》的保护,一旦发生纠纷,只能按照民法通则来解决。

其次,由于集资人的特殊性,其资金链是相当脆弱的。一旦发生增资困难,那么就会直接影响到房屋的建造进度。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各样的停工待料、合同违约、行政处分等等。房地产开发商因为资金短缺导致的困境都有可能发生。 

第三,隐性股东无法直接管理公司,更无法直接参与资金流向与使用决策。如果发生卷资外逃或者转移资产、挥霍公司资产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这对集资人辛辛苦苦赚来的钱来投资建房,是个极大的风险。

李畅打了个比方,如果为了买到便宜一点的房子委托人造房,那么汽车、船不都可以委托给别人去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