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7-6-26来源:武汉晨报
根据省政府本月公布的《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个人所有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暂免征收。
我市从2000年起开始征收城镇私房土地使用税,对于个人自用居住房产用地,城区按每年每平米1元的标准征收,郊区按0.5元征收。这就意味着,在城区购买的100平米房子,如土地证上分摊占地面积是10平米,则每年必须缴纳10元私房土地使用税,可最长一次缴纳5年的税款。我市从2003年开始,由各区房产部门派人上门代税务部门收取,另外在办房产证时,各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也会代收。
市国土房产局有关负责人称,虽然个人自住房屋不用缴土地使用税了,但个人购买非住宅以及个人用住宅出租或经营的,仍要按不同地段,每年每平米缴纳2.5元~20元的土地使用税,标准较原来城区1元~10元的标准,上涨了两倍以上。
不过,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福利院自用的土地以及残疾人达到从业人员总数规定比例的企业,用地均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此外,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税5年。
对于此前已有市民提前缴纳的自用住房土地使用税,市国土房产局有关人士称,属于今年范围的税款将不退还,其余提前缴纳的税款将退还,具体退还方案将会同市地税局商议后再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