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7-8-20来源:武汉晨报
朱女士介绍,她家姐弟4人,她是老大,原来的户口都与父母在一起,后来因各种原因,姐弟4人的户口相继迁出,户口簿上仅留下父母。现在4家人加起来共有12人。
1983年,因上学问题,朱女士将女儿玲玲(化名)的户口迁入父母的户口簿。
1993年,其父母所住的10余平米的房屋拆迁,按当时政策,以户口簿上人数为准,每人补助10平米,就这样,还建时,分得一套40平米的房子,公房租约上是其父的名字。
去年底,父亲病逝,未留遗嘱,公房租约变更成母亲的名字。不久,母亲以13.5万元变卖了房子,住到小儿子家。如今,卖房钱由母亲保管,4家人都想要,不知该怎么分。
【律师观点】
卖房钱怎么分
要看房子性质
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涛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该卖房钱如何分配,关键取决于该房在出售时的性质。
如果卖房时,该房屋性质是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原则上不发生继承关系。因此,朱的父亲去世后,其母亲享有优先承租权,成为承租人,玲玲的户口落在其户籍上,且在房屋拆迁还建时享受补偿政策,属于共同承租人,享有共同的承租权。所以,卖房后,玲玲有权就卖房款主张分割其相应部分,其余卖房款原则上归朱女士的母亲所有。
如果卖房时,朱女士的母亲已享有该房产权,那么,因玲玲享受了房改政策,使该房屋价值增加,应当作为共同共有人,所以,玲玲可要求分割卖房款的四分之一,朱女士的母亲享有卖房款八分之三的份额,朱女士的父亲享有卖房款八分之三的份额,再分成5份,由朱女士的母亲和朱女士四姐弟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