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房地产等产业 七大霸王条款依旧存在

发布时间:2008-3-12来源:武汉晨报

 2007年十大霸王条款曝光并点评 (详见晨报3月6日报道),引起消费者强烈反应,大家最关心的是,这些霸王条款一经曝光,会不会在短时间内“灭绝”?据此,记者近日回访了武汉2005年点评的十大霸王条款(2006年未点评),发现其中七条仍大行于市。

  武汉市消协投诉及法律事务部主任吴东明介绍,所谓霸王条款,就是行业中使用的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我市对霸王条款点评从2004年开始,都是从数千条投诉记录中进行筛选,归纳成300多个方面门类,最后选出反映最强烈最有代表性的十条。

  2005年点评的霸王条款,涉及地产、银行、通讯、超市等行业,如针对一些信息公司主动提供短信服务,从预存话费中直接划出费用的所谓行业规定;房屋抵押贷款必须要买保险,受益人为银行等规定,均是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消费问题。

  据介绍,这些霸王条款经过点评并曝光后,消协首先向相关行业发出劝吁函,此后一旦继续有消费者投诉,消协均向工商部门提交建议,工商部门从严处罚。

  吴东明介绍,经过这几年点评,很多强势企业已经开始改变作风,条款点评取得了一定效果。

  市工商局称,霸王条款不会很快被彻底消灭,相反有些会长时间存在,尤其是商业和服务业领域。消费者只要发现霸王条款,请打12315投诉举报,通过有效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已消失的霸王条款

  ●购房者买保险银行受益

  从前买房要贷款,都会遇到银行的一条规定:房屋抵押贷款,必须要买保险,受益人为银行。消费者对这种“房贷险”的意见非常大,经过2005年点评后,从2006年开始,各大银行已经不再将此作为强制要求,2007年此项投诉为零。

  ●预存网络话费不退余额

  通过网络预存话费,如果中途停止使用手机或座机,余额不退还。消协指出,余额包含通讯公司未提供服务的价值,如果消费者要求退还,并愿意支付一定的手续费,通信公司即应在扣除相应成本后退还给消费者。网络通讯公司不退还余额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益,是不合法的,现在大多数通信公司已经改变这一做法。

  ●强行提供短信服务并收费

  从前经常有这样的投诉:莫名其妙收到很多服务短信,到通信公司一查询,费用还不低,但自己从来都没有开通过这些服务,原来都是通信公司或服务台强行开通的。

  消协指出,信息公司主动提供短信服务并收费构成了强制消费,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是违法之举;其次,短信服务必须以用户明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为前提;另外,用户要求取消所订购信息服务的,应按照约定时间终止服务和停止收费。目前几大通信公司均已改变做法。
7大霸王条款依旧存在

  3条款投诉渐少

  ●购物付款后出门还要验票盖章

  手提一大堆大包小包,但还要腾出空来捏住购物小票,因为出门要盖章验票才能出门,如果不小心把小票弄丢了,出门可有得麻烦。这条规定很让消费者厌烦。

  法律专家: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消费者在付款取得所购物品之时,已经取得了该商品的所有权,商场保安验票盖章及检查消费者物品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是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行为。2007年基本无此类投诉,但此类现象仍在部分超市存在。

  ●通讯工具丢失不退话费

  去年9月10日,市民刘女士在解放大道一营业厅购买华为手机(598元),号码与手机捆绑,两周后手机遗失,营业厅称话费不能退。经工商人员调解,商家全部退还了话费。

  法律专家:通讯公司声称遗失通讯工具话费余额不退,或附加其他约束消费者的条件,即是非法占有用户未使用的资费,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该规定有悖民法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之原则,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工商部门称,此类投诉已经大大减少,2007年辖区内只有一例。

  ●三次弄错取款密码要缴费补办

  三次弄错取款密码,必须填写相关表格,缴纳手续费五元(无收据),三天后持社区证明、本人身份证取款。

  法律专家:银行此规定并无法律依据。银行无权单方规定,银行与储户之间是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的主体,储蓄合同也是平等协商、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银行此类格式条款完全置储户利益于不顾,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工商部门称,虽然此类投诉已经基本没有,但此条规定仍然存在,由于涉及行业规章,短时间内无法调整。
 4条款投诉依旧

  ●广告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

  2007年9月,消费者购买某房产公司的房屋,交了1万元定金,广告宣传称:该房距离解放公园只有500米,但是消费者发现,至少有1000米远,认为商家广告是虚假宣传,要求退定金。商家则说,广告内容是以促销为目的,具体条件以实物为主。经调解问题得到解决。

  法律专家:广告就是一种合同承诺,商家有义务履行,此条款其实是想逃避在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而要负的法律责任。

  去年此类投诉在全市各城区广泛存在,其中江岸、黄陂、?口等区各有30~40起。

  ●促销商品不负责质量问题

  2007年1月,黄陂宋女士在“李集梦香美容店”以200元办了张美容卡,该店送宋女士一个电暖手袋,用了两天暖手袋就坏了。店主张某称赠品没有收钱,坏了不负责,后经工商调解达成一致。

  法律专家:促销活动中赠送的礼品并非无偿赠予,根据《消法》规定,商家单方面免除对礼品应承担的责任,不具有法律效力。工商人员指出,赠品也应该保证质量。2007年,单黄陂工商部门就接到此类投诉20多起。

  ●对活动调整保留最终解释权

  去年9月,汉口市民夏女士在新世界百货消费时获赠一张魅力钱柜消费券,可免费消费一小时,截止时间到9月30日。夏女士在规定时间内持券到魅力钱柜消费,对方以最终解释权归他们为由,称此活动已结束,经江岸区工商部门调解商家按消费券内容给予优惠。

  法律专家:不少商家动辄使用所谓“最终解释权”,其实,这些所谓最终解释权只是合同一方(商家)的解释,是商家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不具有法律效力。这类投诉在2007年依旧存在。

  ●免费停车出了问题概不负责

  去年10月,江岸市民钱女士在餐厅就餐,结果车被擦伤,酒店方不同意赔偿,经江岸工商部门调解该酒店赔偿损失200元。

  法律专家:顾客在商场进行了消费之后,其在商场场地的停车行为就是有偿保管合同关系。商场提供的停车服务是以顾客与商家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为前提的,因此,商场停车场概不负责的告示不具备法律效力。江岸区2007年此类投拆达10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