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8-7-3来源:楚天都市报
魏女士在汉阳看中一套房,与开发商签订协议后缴纳5万元定金。按协议规定:魏须在6月25日前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若违约将由开发商没收定金作为赔偿。
魏女士随后前往签订购房合同,意外发现合同正文部分规定交房时间是2008年12月31日,而合同附加条款中又约定为2009年6月30日。她当场向开发商提出异议,并拒绝签订合同。
6月23日,魏女士收到开发商的《签约催告书》:25日前必须签订购房合同,否则“将依约没收您支付的定金作为赔偿”。眼看5万元定金要打水漂,魏女士向工商部门求助。
汉阳工商分局合同科人员调查该起案例后认为,根据相关法规,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买卖合同没有订立,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售人。 魏女士拒签购房协议,责任一方在于开发商,所以开发商应退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