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8-7-14来源:长江日报
昨日,周小姐向本报新闻热线诉称,她2007年9月1日与武汉泽皓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委托该公司代办银行房贷、房屋抵押合同。首付15万余元,以该房产为抵押贷款35万元,购买了江岸区胜利街8号“空间贵族”一套小户型准备结婚。
合同约定去年10月1日交房,周小姐的婚事早办完了,可交房日期至今没个准。周觉得每月2600元贷款,加上千余元的房租难以承受,遂向开发商提出退房。开发商同意退房,但前提是要周小姐到房产部门办理购房合同注销手续,并到银行还清贷款。
周小姐到房产部门和银行辗转跑了一个多星期后发现,这两点她根本做不到。市房产局工作人员告诉她,为防止炒房行为,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如因开发商违约而发生纠纷,需经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定,才能办理购房合同备案注销手续;银行则称,只有她还清贷款,房产抵押才能注销。而像她这样的案子,仲裁费约为1.5万元。
江岸区消费者协会就此评说:如确属开发商违约,开发商有责任配合周小姐完成仲裁、购房合同注销及贷款抵押合同注销等三个环节的手续,并按相关约定支付退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