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8-8-18来源:长江日报
法律界人士的回答给陈先生吃了定心丸:购房人并非主观故意造成无法贷款,不能认定其违约,卖方应当退还定金。
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霍琳分析,不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客观原因很多,如年龄、户口、有无固定住所或工作等,由于没有证据证明陈先生是故意采取某些手段导致其贷款“卡壳”,一般不应认定其违约,陈先生有权要回定金。
据了解,如果购房者的交钱收据上写的是“订金”,可以同卖方交涉退还,如果写明“定金”,则很难要回。但是,定金也并非一定不能退。律师介绍,除了像陈先生遭遇的“第三方因素”以外,依照《合同法》规定,还有五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可以“退定”:采取了欺诈、胁迫的手段;乘人之危;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重大误解;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