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房最大面积由95平变为60平 政府不赚一分钱

发布时间:2008-8-26来源:武汉晨报


昨日,武汉市新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办法规定,市住房保障机构可“零利润”直接参与经济房建设,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准再搞集资建房.

据了解,虽然我市规定经济房开发商利润不得超过3%且有最高限价,但受建材、人工等成本上升的影响,我市经济房价格仍逐年上涨。按照新规,政府如以成本价介入经济房建设,可在房价上涨较快的阶段,保证经济房价格不涨或少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去年底开始我市住房保障对象发生重大调整,保障范围由中低收入家庭缩小为低收入家庭,供应对象的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为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以下(详见晨报2007年12月23日报道),经济房的面积由最大95平米变为控制在60平米左右。2002年制定的《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因此调整。

低收入家庭

新办法解读

经济房房主产权有限

针对倒卖经济房现象,新规明确规定,经济房房主的产权是有限的,且不能再次购买,买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要卖时,由市国土房产局回购。满5年后,房主要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才能取得完全产权并出售,市国土房产部门可优先回购。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房不得出租。

此外,如经济房主又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房由市国土房产局回购并按规定出手或转为廉租房。已参加过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房、集资房。

政府零利润为低收入家庭建房

目前,我市经济房建设主要由政府立项、开发商建设,并允许有3%的利润。在新办法中,市住房保障中心等部门也可直接组织建设,建成后只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此外,我市将只允许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可以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建房,且必须是低收入家庭。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集资建房。
市级劳模优先买经济房

在经济房购买对象上,符合收入、住房等标准家庭中,无房户、拆迁住房困难户及退役伤残军人、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可优先购买。

在申请办理购买资格证的程序上,新规由原来的向区房产局申请,改由向街道办事处申请,由区民政局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区房产局核实家庭住房情况,并公示,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两年。

低保户廉租房租金减半

我市廉租房的范围由低保户扩大到了所有低收入家庭,其中低保以上的家庭按一定面积发放租金补贴,低保户则以发给廉租房为主,其中1人户不超过20平方米、2人户不超过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不超过50平方米,租金标准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一半缴纳。

特别提醒

我市今年的经济房申购标准确定为: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824元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6平米以下的家庭。

今年4月,我市公布了2008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即中心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每月4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廉租房的申请程序与经济房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