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新规颁布 银行处置房贷违约带来新挑战

发布时间:2005-3-9来源:荆楚网

【新闻回放】

法院对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这是今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的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六条明确规定的。

两个月来,对此新规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不过,一个普遍的看法是,这给银行处置房贷违约带来新的挑战。

>>>市民意见

王女士(汉口二七路住户):当然是好事。贷款买房,万一还不起,银行也不能赶我们走,这样我们买房子的胆子更大些。有了该政策,现在我也想贷款换个稍大的房。

周先生(汉口台北路住户):听起来是不错,但不太现实。比如,银行怎么知道房贷者有几套房?就算有两套房,为了赖账,他卖掉另一套,这一套他不还钱,那怎么办?这个事还有太多未知数。

>>>银行人士观点

万军(工行天安支行副行长):新规保护了居民生存权,显示人性化一面,但银行的财产是国家的,也需要保护。如何找到平衡,就需要细化相关规定。比如,多大面积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你买200平方米的大房子,还不了钱不能说是生活必需的面积吧?

易海(建行柏龙支行行长):银行风险确实较以往增大,但目前还不会有太大影响,因为个人贷款在各种贷款业务中,目前仍属优质资产业务,各银行还是会争的,不会轻易抬高门槛。但暗中的审查目前已明显变严格了,对贷款人还款主要来源、收入的稳定性审查等会更严,以避免赖账。

>>>房产界人士看法

任雪涛(湖北舜杰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现在人们贷款买房子时,金额不敢选太大,时间上尽量选择较长限,就是怕到时还不起钱。有了这个政策,人们贷款买房子的心理保障会增强,这会扩大住房需求。当然,银行也会在贷款上变得更严,对购买力产生一定影响。

>>>专家评点

夏振坤(著名经济学家、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少数贫困人的住房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但是会影响银行的市场化运作。银行现在是按市场经济原则进行放贷,当然应按市场经济的有偿原则收回贷款和利息。所以说,关键是要把握好“合理的度”,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