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7-16来源:武汉晨报
郭海和李霞恋爱一年后准备结婚。郭海父母拿出20万元,李霞出资5万元,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价值70余万元的商品房。剩余房款是以李霞的名义向银行贷款的,房产证、购房合同上都署的李霞的名字。
买房后不久,双方为一些小事争吵,最终两人分手。郭海要求其变更房屋产权人,并还给李霞5万元,但遭到拒绝。
李霞认为,购房合同、房产证上都是自己的名字,购房时,也没有对房子的权属进行约定,房屋产权应该是自己的。同时,郭海家付的房款,她认为只是债务关系,她可以偿还。(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观点]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卉青认为:购房合同中,购房人和房产证上的权属只是形式上的要件,并不能仅以房产证就确定房子的权属。
夏卉青说,房屋的产权应当为李霞和郭海共同所有。双方购房的目的是为结婚使用,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应理解为房屋属双方购买。郭海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根据双方的出资比例对房屋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