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一房二卖 买房人能否双倍索赔“意向金”

发布时间:2009-9-24来源:长江商报

2009年2月27日李华中看中位于武汉市光谷高新开发区的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屋,但售楼人员告诉他,该楼盘还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如果李华中看中了房屋,只能与公司签订房屋购销意向书,等到公司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后再与他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李华中对该楼盘非常看好,便同意了。

2009年2月28日李华中与开发商正式签订房屋购销意向书,该房屋购销意向书约定:李华中购房一套,交纳10万元意向金(公司出具发票上载明的收费项目为“认购意向金”)。2009年5月10日当李华中按照约定到公司签购房合同时,得知该套房已高价出售了。

于是李华中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意向金”。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梅勇律师认为:公司应当退还李华中交付的10万元意向金,但不支持李华中要求双倍返还的诉讼请求。因为“意向金”只是一个商业上的概念,在我国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充其量属于预付款或订金,是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就商品房买卖问题达成初步意向的证明。房地产公司在收取李华中的“意向金”后,恶意违反房屋购销意向书,应当退还预交的10万元,但李华中无权要求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意向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李华中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意向书并没有明确约定“意向金”为定金,其双倍返还的诉讼请求也就无法得到支持。本报记者 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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