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12-25来源:楚天都市报
新政策规定,普通住宅界定标准依据建设部等七部委2005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按照去年11月1日《关于调整武汉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规定:武汉市中心城区(含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等七个中心城区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5(含)以上;(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以下;(三)单价7000元/平方米(含)以下且总价不超过100万元(含)。
其它远城区(含东西湖、蔡甸、汉南、新洲、黄陂及江夏等区)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以下;(三)单价5700元/平方米(含)以下且总价不超过80万元(含)。
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由各地税务机关在房地产交易部门设立的税收征收窗口进行认定。